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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宽人[2002]15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2年8月7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能通行殡仪车的偏僻山村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均为火化区。在火化区内,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公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火化区公民死亡后,遗体一般应在3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3天以上的,须经自治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应迅速火化。
  外地公民在自治县境内死亡的,遗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外运的,到殡葬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尊重回族等有土葬习惯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有关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墓地。回族等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以支持。
  第七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禁止殡葬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运送遗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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