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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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