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