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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使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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