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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重点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对象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重点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安排工作,不自谋职业的,可按月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待遇,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为退休义务兵、复员士官每人10000元,转业士官每人20000元。
  六、安置经费保障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镇江、北仑两区的安置经费由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承担70%。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按照上级有关退伍安置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分级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工作,就地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或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杜绝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二)各级安置工作机构要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保障城镇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当地政府应该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者评选年度先进资格,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区政府可另行制定政策,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工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要提高退役士兵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乃至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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