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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1]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五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从2001年冬季起,凡入伍时是城镇户口,凡属于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原征集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安置地明确为镇海区、北仑区的,由安置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安置地明确为市区的转业士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允许其自行与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区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未进行双向选择或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发,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止每年4月底。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既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参加“双向选择”,其中入伍时户粮关系属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1999年度市区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四)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含农业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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