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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6、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同时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三、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7、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但可以从当地的需要出发,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各级政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监督。省供销合作社列入事业编制,具体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问题由省政府单独下文批复。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由省财政定额拨补,差额部分按现行办法收取管理费解决。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编制、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此精神研究确定。
  8、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
  9、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实行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坚持联合社为成员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成员社发展和改革的指导,协调成员社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成员社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加强职工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10、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农民增产增收、服务农民进入市场、服务农民规模经营入手,真正做到“农业和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从感情上、行为上增强与农民的结合度,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
  11、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搞好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和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县基联合经营,积极推行连锁经营,巩固发展“庄稼医院”,做到农资商品供应到户、粮挂化肥落实到户、服务网络联系到户、农技知识传播到户。
  12、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展外向型经济,组建各种类型专业合作社,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服务体系。在供销、信息、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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