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陆浩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规章予以废止。现将第一批废止的4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 甘肃省小煤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79〕11号
说明 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0〕236号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 甘肃处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6〕42号
说明 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已有新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
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1982〕68号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
甘肃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