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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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