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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四)包庇、纵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和在校学生等从事礼拜、学经、封斋等宗教活动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故意为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或者拖延时机,干扰办案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印刷、复制、编辑、出版、发行宗教宣传品;组织或者参与印制、书写、张贴、散发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内容的标语、文章、书籍、音像制品等,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条 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收听(视)、传播反动宗教音像制品和反动宗教印刷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人士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擅自出国(境)参加朝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场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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