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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

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月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5日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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