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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更换,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或更换,应向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证件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火、防盗、防爆、报警等安全防范技术服务、咨询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依法予以没收或者取缔:
  (一)擅自设立保安组织或者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的;
  (二)保安服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
  (四)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
  (五)擅自从事防火、防盗、防爆、报警等安全防范技术服务、咨询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招用、聘用非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
  (二)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或更换未按规定向审批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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