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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失效]

  (三)展览、展销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五)提供报警保安服务;
  (六)防火、防盗、防爆、报警、通讯等保安技术防范设备器材的销售;
  (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和保安装置的设计、安装、保养和维修;
  (八)安全防范咨询;
  (九)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安防范服务项目。
  公安机关不得参与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弄虚作假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活动。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和警用械具、标志以及制式服装;
  (二)钢珠枪、催泪枪、仿真手枪和管制刀具等杀伤性器械;
  (三)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并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保安组织负责本单位内部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内部保安组织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开展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 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从具备条件、并取得《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证》的人员中招聘;为保安人员配备的保安器械、标志和制式服装应当从合法的供应渠道采购。

第四章 保安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18至45周岁;
  (三)身份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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