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由市或区(市)县献血工作管理机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发出限期完成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
第三章 用血和血液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相对应的制度,对血源、采血和供血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合理、科学用血。临床用血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办法。
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
第十七条 已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
(二)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已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家庭成员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家庭成员免费享用的血量,应在其享用的用血量中扣除,超出等量用血量的部分只承担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献血者在本市或外地临床用血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献血者家庭成员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凭献血者《无偿献血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已献血者除外)和年龄、身体条件不符合献血要求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只承担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待用血后持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已献血者除外)和年龄、身体条件符合献血要求而未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但在用血后三个月内所在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可按照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用血的规定到采供血机构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