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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为零
  该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基本房价15%的折扣
  实际售价=60923.02×(1-15%)=51784.57(元)
  第九条 职工直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
  第十条 售房款的管理
  单位售房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房改办制定;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已购住房职工经单位统一安排调换住房的,原购住房按本办法规定过渡到成本价。换购时,原购住房和调换的住房均按换房年度成本价计算后,差价多退少补。

第四章 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二条 已售标准价住房,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按产权比例补交房款,并获得全部产权。1999年12月底以前,标准价住房未过渡到成本价的,今后再要求过渡,按届时政策办理。
  (一)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以下简称《决定》)前出售的标准价(含集资建房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6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40%。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原实付房款×(0.4/0.6)×(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二)在贯彻《决定》后出售的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7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30%。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原实付房款-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0.30/0.70)×(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十四条 职工取得住房全部产权后,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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