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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度。
  2.帮助和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核算规程,降低成本和流通费用,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缺。
  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促进企业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4.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提取和使用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等各项专用基金,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
  5.监督企业把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折旧基金以及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等,及时、足额地就地交入国库,把应当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款项解交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入的退补工作和亏损的弥补工作。
  6.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成本计划和会计报表,并对企业上报的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注初审意见。未经财政驻厂员初审的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不予受理。财政驻厂员有权检查企业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将双方意见一并上报。
  7.定期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情况和问题,汇报解交预算收入的数字和情况。以及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
  第四条 财政驻厂员要选派相当于被派驻单位的财务处(科)长一级的干部或会计师、经济师担任。具体条件如下:
  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制度。
  2.能坚持原则,敢于揭露矛盾,反映问题,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或总局、总公司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也可从地方财政部门在职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干部由财政部任命。但党政关系和生活福利等,由所在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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