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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2)财政驻厂员在工作中应与税务专管员、银行信贷员密切配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
  我市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后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为了尽快抓好这一工作,充分发挥驻厂员的作用,我们打算边配备、边开展工作,今年争取配备一半以上,使各大企业和主管部门都驻有驻厂员,并协助企业搞好财务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经济核算,促进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和企业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附: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规定,国家财政机关应有重点地对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财政监督。
  第二条 在派财政驻厂员时,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派驻形式:
  对国营大中型工矿企业,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大型国营农垦、水产企业,可以企业为单位派财政驻厂员。大型企业一般派三至四人,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联合企业(如鞍钢、武钢、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等)可派财政驻厂员小组,驻厂员人员数可适当增加。
  对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石油、电力、外贸部门,可按管理局、总公司派财政驻厂员小组,负责一个系统、一个行业的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对市县商业、粮食、供销社、农牧水产、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一般不按企业派财政驻厂员,可在市县财政局企业财务处(科)内设立财政驻厂员小组,组织巡回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务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潜力,促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各项应交预算收入,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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