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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三、财政驻厂员的任务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奖金和财产的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揭露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监督促进企业遵守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分配的各项计划指标和财务收入指标。
  四、财政驻厂员与派驻单位的关系
  财政驻厂员是财政部门派驻企业的专职人员,要接受驻在单位的党委、行政领导和群众的的监督,必须模范地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驻在单位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了便于驻厂人员及时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根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企业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给予支持:
  (1)在召开下列会议时,应通知财政驻厂员参加。①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增产节约会议;②部署和总结工作,传达上级有关生产、财务方面的指示和集体主义精神的会议;③其他有关研究生产、财务等工作的业务会议。
  (2)向财政驻厂员按时报送财会报表和提供有关资料。①按时报送会计月份报、季取和年报、以及随同报表的说明;②提供生产、基建、财务、成本(流通费)等计划,以及为完成计划所制定的措施;③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生产、财务方面的业务文件,应批给驻厂员传阅;④财政驻厂员需要查阅会计帐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财政制度执行情况等,企业积极给予协助,不得借故拒绝。
  财政驻厂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执行所在单位的保密规定。
  五、财政驻厂员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由财政部任命;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省财政厅任命;市、县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市、县财政局任命。青岛市财政局设置驻厂员管理处(占驻厂员指标)。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驻厂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驻厂员管理处统一领导。
  财政驻厂员列事业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编列支出预算,从工交商事业费中解决。
  六、其他
  (1)财政驻厂员的办公用房、用具、食宿等问题,根据财政部《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由驻在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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