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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5月28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是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收节支的一项重要措施,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给予支持,并按照驻厂员的条件推荐、选拔、调配干部,以尽快把政驻厂员的工作开展起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国发(1982)65号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省政府鲁政发(1982)101号文《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通知》发出后,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又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并分配了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我市共分配财政驻厂员252名,其中:中央属企业26名,省属企业50名,市县属企业176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政纪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打算在今、明两年内,逐步将财政驻厂员配备齐全。关于配务财政驻厂员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财政驻厂员派驻范围
  市属国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大中型国营企业(包括商业、供销所属公司、加工厂和其分系统的公司),以及小型国营企业中的重点企业,都属于派驻财政驻厂员的范围。其中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派主财政驻厂员组,各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各县(区)在县财政局内设立驻厂员组,负责全县国营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鉴于目前我市财政驻厂员人数不足,又缺乏工作经验的情况,先采取按企业主管部门划片组成驻厂员组,进驻到各企业主管部门,待人员配齐,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派驻到企业。
  二、财政驻厂员的条件和来源
  财政驻厂中按规定应由相当于被派驻单位的财务科长一级的干部或会计师、经济师来担任。鉴于目前干部素质较差,要通过培训、以老带新等办法,尽快达到规定的条件。财政驻厂员必须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财会业务。其来源主要从财税部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现有在职干部中推荐选拔,再从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一部分。考虑到驻厂员工作流动性的特点,应主要选拔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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