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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在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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