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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
  (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 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部门负责制订《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对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凡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之一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第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以收费成本为基础,结合当地的物价指数、各行业特点、收费范围、市场平均利润率水平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审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可以采取直接审定收费标准,规定收费幅度、差价率、利润率等形式。
  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收费标准时,应向社会征询意见。

第三章 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自主定价范围内,自行作价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在政府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项目可实行优质优价、季节差价、品质差价、地区差价;
  (四)对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提出调整建议;
  (五)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定价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政府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
  (四)依法提供有关经营成本、收费资料;
  (五)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保证质价相符;
  (六)向缴费者提供收费的合法凭证;
  (七)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法利润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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