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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7〕29号 1997年3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
  (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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