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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6〕92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制度上比较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基本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如何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根据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在该法开始实施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在学习形式上,除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外,可以组织举办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学习要和研究、改进本机关、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不仅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而且应对照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寻找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步。
  在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编写一些通俗的学习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各新闻、宣传单位和媒介,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宣传优势,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各地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的形式,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造成宣传的声势和气氛,扩大宣传效果。今年九月份定为全省行政处罚法宣传月,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届时组织好当地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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