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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攻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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