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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文件的报批,并按土地统征协议规定的期限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土地,未按期交付土地的,每日处不超过包干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建设用地单位未按土地统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包干费用的,每日处不超过包干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用地单位向工程验收部门提供有关征地资料。工程项目验收后,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征地单位单立帐户,存入银行或农业合作基金组织,按征地协议中的安置方案,专款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用款程序为;被征地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或者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银行或农业合作基金组织支付,严禁截留、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土地统征包干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土地统征包干费用的收支情况必须列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都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的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违反本规定,私自协商征地事务或者洽谈补偿费、补助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不清退、不给付其协议中规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 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征地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土地统征包干期限。
  第二十条 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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