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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土地统征包干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用地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签订土地统征包干协议。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土地划定范围、测量地形、调查土地基本情况,依法同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第九条 土地统征包干协议、征地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数量;
  (二)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
  (三)人员安置方案,地上建筑物拆迁方案;
  (四)包干费用或征地费用总额和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统征包干协议和征地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门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统征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同被征地单位之间不得迳直协商征地事宜或者洽谈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统征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动员;
  (二)如实提供被征地单位和拟征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协助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土地纠纷,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依法办理“农转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就业,对具备自谋职业条件的,经自愿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公证后,可以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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