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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
 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川国土发〔1996〕44号)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缩短征地周期,节省建设资金,保护建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我省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在全省十余个市地州和八十余个县开展了土地统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搞好统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省局。

           四川省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以下简称土地统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统征工作。
  第五条 土地统征实行包干办法。
  建设用地单位承担全部土地统征包干费用,并将包干费用交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征地事务,向被征地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组织落实人员安置,按期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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