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占地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点二元至一点二元;
(三)在历史性违章占地上建设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只交纳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0点三元至一点三元。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的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以上收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不得转让、转借、出租、交换、买卖和赠予,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腾迁。违者由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第十条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地区处理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收费标准
┌──────────┬───┬───┬───┬───┬───┬───┐
│收费 收费 土地 │ │ │ │ │ │ │
│ 标准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 项目 (平方 │ │ │ │ │ │ │
│ 米/月) │ │ │ │ │ │ │
├──────────┼───┼───┼───┼───┼───┼───┤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0.60 │0.50 │0.40 │0.30 │0.20 │0.10 │
├──────────┼───┼───┼───┼───┼───┼───┤
│临时占地费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
├──────────┼───┼───┼───┼───┼───┼───┤
│违章占地上的违章建筑│1.30 │1.10 │0.90 │0.70 │0.50 │0.30 │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