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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三十二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条例,拓宽科技资金渠道,增加投入,以及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挪用、克扣、截留政府科技经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额追回科技经费,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下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骗取金额20%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技投入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或监察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科技投入和管理,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三项费”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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