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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安排,由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家评议,择优立项。
  科技项目立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行为,骗取科技经费。
  项目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技术的,不得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或中标的科技项目,必须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差额预算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引导经费包干使用的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减拨的科学事业费,科委应当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技术项目前期开发和中间试验,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配套使用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并加强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资金,应集中用于科技开发或配套用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科技、经济主管部门与银行应当密切配合,对科技投资信息和科技开发项目进行研究,评估,由银行择优投放科技贷款。
  第三十一条 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基金会、科技保险公司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障科技投入的规章制度,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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