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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国家政府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按规定足额、按时投放科技贷款。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科技发展银行。
  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创办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投资于科技项目。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占3%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科研单位应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开发基金。
  第十九条 建立重庆市科技发展、科技普及、科技奖励和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基金应多渠道筹集,滚动增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行业和区(市)县应根据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意愿,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国外组织和个人可在本市依法设立研究开发组织,也可与本市的研究开发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优化资金投向,运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合理配置科技资金,保障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投入,提高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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