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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1995年4月3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科技资金,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投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
  第五条 科技投入应坚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
  科技资金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有关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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