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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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