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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民政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以后,民政工作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做好民政工作,对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提到重要议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要把民政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政工作,推进民政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努力建立和完善民政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工程。为了加快建立我省民政社会保障制度,要选择若干市县,进行建立不同类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的重点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灾害救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福利等体系。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努力探索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以上民政部门都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扶持发展民政经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发展民政经济,有助于增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助于拓展社会福利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新的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生产、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为扶持福利事业单位的发展,从今年开始,凡属精神病人、老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及优抚事业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休所、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光荣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敬老院、精神病人工疗站)兴办“三产”的经济实体,在税收管理权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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