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
  (五)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