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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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