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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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