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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由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省河道主管机关据此原则,确定全省各级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辖。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部分河段委托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也可将人工水道、国有水库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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