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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1、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服务供应商和获取方之间出现争议时,其本国立法允许当事人有效地诉助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包括通过适当的电子手段来解决争议。

  2、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构,在遵守欧盟法的前提下,恪守独立、透明、辩论、遵从秩序、依法裁决、当事方自愿及代理自由等原则。

  3、各成员国鼓励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其就信息服务争议所做的裁决,以及其他有关电子商务实践习惯和惯例方面的信息。

  第18条 司法管辖

  1、各成员国应确保信息服务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管辖,以便得以对有关侵权行为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防止出现对其他合法权益的新的侵害。

  2、一切违反根据本指令第5条至15条而制定的各国有关立法、并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其性质同于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98/27/EC指令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违法情形。

  第19条 主管部门间的合作

  1、各成员国应确保本国主管部门拥有必要的监督和调查权限,以保证本指令的有效实施;各成员国同时还应确保服务供应商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情况。

  2、各成员国应确保本国主管部门与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并为此指定一名联络员,且将后者联络方式通报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3、在其他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提出协助申请时,各成成员国应迅速提供所需信息并给予协助,包括通过适当的电子手段给予协助。

  4、各成员国在其政府部门中应设立联络站点,以便信息服务获取者和服务供应商得以通过电子手段进入并寻求以下帮助:

  a.了解合同订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b.了解向信息服务获取者提供权利保护和诉讼咨询的有关部门、组织、团体的联络方式等;

  c.在争议时获得法律援助。

  5、各成员国确保其主管部门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本国在信息服务领域争议解决方面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的实践、习惯和惯例等情况。

  6、本条第2至第5款所涉成员国主管部门间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本指令第23条规定的秩序予以明确。

  7、各成员国可提请欧盟委员会召开根据本指令第23条设立的委员会紧急会议,以研究在执行本指令第3条第1款时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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