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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民法典(节录)

  第十八条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以后,这种关系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同母亲的关系适用他们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本国法。
  第二十条 非婚生子女同生父的关系适用子女出生时生父的本国法。
  第二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的关系适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准婚生适用准婚生行为时父亲的本国法,如在准婚生行为以前父亲已经死亡,适用父亲死亡时的本国法。
  第二十三条 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该本国法。
  收养人同被收养人的关系适用收养存续中双方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收养成立时收养人本国法。
  第二十四条 监护以及其他一切保护制度适用被保护人的本国法。
  希腊法院可以为在希腊有住所的外国人设置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帮助职务的人。如果外国人在希腊有居所或者财产,希腊只能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契约债务适用当事人自愿受制的法律。如果没有这种法律,适用按照全部具体情况对该契约适当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债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和物权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第二十八条 继承关系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第二十九条 一个人取得和丧失一个国家的国籍适用该国的法律。
  第三十条 如果一个人没有国籍,就适用他的住所地法来代替他的本国法,如果也没有住所,就适用他的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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