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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民法典(第十编)

  在与他国无条约的情况下,他国请求执行的判决在秘鲁的效力等同于秘鲁法院判决在该国享有的效力。
  第二千一百零三条 如他国不执行秘鲁的司法判决,则该国的判决在秘鲁同样无效。
  以上所指的判决包括秘鲁法院就实质问题进行复审所作的判决。
  第二千一百零四条 除二千一百零二条和第二千一百零三条规定外,在秘鲁,承认外国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国判决未涉及秘鲁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争议;
  (二)外国法院按照国际司法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和国际私法原则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三)根据诉讼国的法律,被告及时收到传票,并有合理时间出庭辩护以及其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四)根据诉讼国的法律,判决有终局的效力;
  (五)在该外国判决作出前,秘鲁法院没有审理该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诉因提起的诉讼;
  (六)判决与符合本章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的必要条件的前外国判决不发生矛盾;
  (七)判决不违背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
  (八)有互惠关系。
  第二千一百零五条 秘鲁法院在处理要求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申请时,应于接受申请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
  承认外国破产判决,须符合秘鲁法对国内破产程序规定的通知和公告的条件。
  在国外宣告,被秘鲁承认破产效力的,关于在秘鲁的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应依秘鲁法。
  关于在秘鲁的资产的构成、管理和清算,法官应依秘鲁法的规定,按照破产法中优先权制度,满足住所在秘鲁及债务在秘鲁登记的债权人的请求。
  如果没有在秘鲁有住所的债权人和在秘鲁登记的债务,或根据前款规定已满足了债权人的请求,倘若还余有财产,应有秘鲁法官对外国提出的请求和优先权证明予以核准后,将这些财产交给外国的代表。
  第二千一百零六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秘鲁法院执行符合第二千一百零二条、第二千一百零三条、第二千一百零四条、第二千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外国判决。
  第二千一百零七条 依法确认的、被官方翻译成西班牙文的正式判决书的副本和表明本章规定的条件已满足的文件一起,附在第二千一百零六条规定的申请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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