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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外国企业和机构在从事外贸及其他相关的结算、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依照该企业或机构组成地国法律确定。
  第五百六十一条 实施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适用实施地法律。如果苏联法律及本法规定得到了遵守,则有关法律行为不得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被宣告无效。
  苏维埃机构所进行的外贸行为,其形式及签署的程序由苏联法律决定,而不受该法律行为实施地法律影响。
  有关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建筑物的法律行为受苏联法律及本法有关规定支配。
  第五百六十二条 外贸行为债务的准据法
  外贸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当事人没有其他协议时依照该法律行为缔结地法律确定。
  在从事外贸法律行为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终止在当事人没有其他协议时依照行为实施地法律确定。
  基于外贸法律行为而处于运输途中的物之所有权在当事人没有其他协议时依照该物发运地国法律确定。
  行为实施的地点依照苏维埃法律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之一 代理权的形式和有效期的准据法
  代理权的形式和有效期依照代理权授予地国法律确定。如果代理权符合苏维埃法律的规定,则不得以其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宣布无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之二 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诉讼时效依照支配有关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确定。
  苏维埃法律决定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哪些请求权。
  第五百六十二条之三 所有权的准据法
  物之所有权依照物之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如果苏联法律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物之所有权的产生及消灭依照导致该所有权产生或消灭的有关行为或其他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之四 损害赔偿之债的准据法
  基于损害之债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依照导致损害赔偿请求的有关行为或其他事实发生地国法律确定。
  基于发生在国外的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为苏维埃公民或苏维埃组织,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苏维埃法律确定。
  如果导致损害赔偿请求产生的行为或其他事实依照苏维埃立法并不违法,则外国法律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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