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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

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
(1959年)

民法典前加编之三

关于外国人的地位、法律的空间冲突以及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的权限

  第一条 除政治权利和法律专门对外国人禁止的权利外,外国人在法国享有和法国人同样的权利。
  住所位于外国并依该外国有效的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在法国享有外国人具有的权利,但法律和法规对于它们的活动可能做出的限制不在此列。
  法律和有关法规的保留条款对于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的某些权利不予承认,但住所在法国并且依法国法合法成立的法人享受法国人具有的一切权利。
  第二条 人的身份和能力由他们的本国法支配,但以下保留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无国籍人和难民适用他们的住所地法,即使法国法对此住所并无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来夫妻各方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支配他(她)的身份的法律。
  婚姻的效力、离婚和夫妻别居依他们共同的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依他们共同的住所地法。
  第四条 合法的亲子关系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依子女的属人法,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因结婚而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收养的实质要件和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的属人法。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收养以及对收养子女的准正,其实质要件和效力依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规定其无行为能力,不同国籍的合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无行为能力不知晓,且并无过失,合同又是在一个不承认该无行为能力的国家签订的,则此种无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向对方抗辩的理由。
  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依无行为能力人的本国法。但以下限制除外:如果保护是由合法的父亲或母亲提供的,则适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如果这种保护是由养父或养母提供的,适用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法律。
  但由于紧急情况的要求,可暂时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法。也可长久地适用住所地法,但条件是:如果由于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原因,上一款所指法律的作用与住所地法所授予相应机关的权力完全不相容。
  第六条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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