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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国际私法

  对于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十一条 当外国人基于商法典第五十三条与第五十四条在泰国遗留下住所或居所时,泰国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依据泰国法决定之。对该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效力,除在泰国的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
  第十二条 对在泰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由泰国法院设定监护或保佐时,其原因依外国人本国法。但泰国法律不承认其为原因时,不得设定监护或保佐。
  于此场合监护或保佐的效力,以宣告外国人禁治产或准禁治产的法院所属国法律。

第三章 债权

  第十三条 契约的要件及效力,应依当事人意思所决定的法律。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不明时,如当事人是同属一国家,依共同的本国法,如属不同国家,依契约缔结地法。
  对于隔地成立的契约,承诺人向要约人承诺的通知到达地视为契约成立地。如到达地不明,依契约履行地法。契约方式,依支配该契约效力的法律。
  第十四条 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产生之债,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十五条 因不法行为而产生之债,依物或不法行为事实发生地法。但泰国法律不承认在外国发生的事实为不法行为时,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物权

  第十六条 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但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本国法。
  第十七条 在诉讼进行中变更动产的所在地时,仍依该诉讼开始时物之所在地法。

第五章 亲属法

  第十八条 订立婚约或解除婚约的能力,依各当事人本国法。婚约的效力,依审理并判决该案件法院所属国家之法律。
  第十九条 婚姻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十条 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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