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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i) 合并庭审或连续庭审(见本规则第15条(b)款);
  (ii) 一般程序。
  14、 陈述
  庭审中的陈述程度要与案件范围适应。
  15、 开庭日期
  (在大多数案件中,在文件披露实质性完成后,开庭日期的确定将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当事人能够具体考虑庭审大致所需时间,并且由当事人做好准备后,确定开庭日期的申请方能提出。)
  (i) 预计开庭持续时间。
  (ii) 当事人实际上何时能到庭?
  (iii) 证人出庭有无问题?(如证人不能出庭,能否可以通过提前取证,在庭审时以物证/誓词代替之,或通过留言电话、视频网络,或录象的方式代替之?)
  (iv) 仲裁庭是否有空(见本规则第20条和附件四)?
  (v) 是否需要安排住宿及出庭人数?
  (vi) 是否需要特殊服务(如开庭记录,译员等)?
  (vii) 关于住宿的安排等:谁来预订/付款?

  附件四
  仲裁庭的重新组成

  以下规定旨在防止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认为不能接受所产生的延误,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宁愿维持现有的仲裁庭,他们仍可这样约定。
  1、 是否更换仲裁庭的决定因素取决于仲裁庭能否在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开庭日期(见本规则第14条(d)款)、告知其预计能够到庭日后合理的时间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或者取决于仲裁庭能否在双方当事人无法约定预计到庭日期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确定一个较为实际的开庭日期。
  2、 对于预计开庭持续10日以内者,将按下表决定多长时间构成合理时间(除非当事人申请一个更为宽容的日期):
  预计庭审时间 合理时间
  (i) 2日以内 3个月
  (ii) 3-5日 6个月
  (iii) 6-10日 10个月
  下文所述“相关时间期限”即指上述期限中任何一个适当的时间,如果开庭时间超过10日,则指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时间。
  3、 如果独任仲裁员不能在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则应提出辞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要求他辞职,他应在双方当事人指定了另一位适当的替代仲裁员后立即辞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主席指定一人替代之。
  4、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除非仲裁庭所有成员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合适的开庭日期,否则:
  (A)仲裁庭将考虑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佳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最佳日期,仲裁庭将确定:
  (i) 以仲裁庭任何成员在相关时间期限内能够确保的最早的一个日期;
  (ii) 如果仲裁庭无一成员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提出一个确保的日期,以任何成员能够提出在此之后的确保的最早日期;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无法保证(因事先另有安排)按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席的任何成员,应在开庭日之前6周(除非事先的安排已取消)通知当事人他将辞职。
  (B) 在接到这种辞职通知后,应按下列办法指定替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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