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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e)依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审理中止或开庭日期取消并确定一个新的开庭日期的,则根据上述(a)项和(b)项的规定,应进一步缴纳仲裁预付金。
  (2)仲裁员或公断人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仲裁预付金后,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替换,则应在扣除其已付出的劳动报酬后,负责将其余预付金转给他的替换人。如果发生死亡,则其代理人有相应义务。
  住宿
  (1)如果由仲裁庭安排住宿和/或伙食,其费用通常作为裁决费用的一部分而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庭审中止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保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产生有关费用后立即以平摊的方式(或仲裁庭指示的其他方式)暂付上述费用的权力。在预订住宿和/或伙食前,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为其提供足以补偿由此可能产生责任的担保。
  (2)如果当事人预订并支付住宿费用,并且希望其费用在裁决书中得到裁定,则必要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提供给仲裁庭。

  附件二
  书面审理

  推荐的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庭决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而对争议作出裁决,则推荐协议使用下列1-5项所列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已同意使用本程序(或任何修改)时,应通知仲裁庭。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此之后意欲申请开庭审理,则须立即通知仲裁庭。
  双方陈述等文件的交换应在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除非案件委托他人(例如律师或团体)代为处理。
  所有陈述、意见和文件的副本必须同时提交仲裁庭,并且所有与仲裁庭的通讯也必须抄送对方当事人。
  所有文件副本必须清晰,并且必要时提供译文。
  (1)申请人应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经仲裁庭命令采纳本程序
  审理之日起28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其书面的仲裁申请,并附具证据材料,同时抄送仲裁庭。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后28日内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答辩 意见(包括与反请求有关的意见),并附具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外的证明文件,同时抄送仲裁庭。
  (3)如果没有反请求,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文件之日起21日内提交被申请人和仲裁庭。
  (4)如果有反请求:
  (a) 申请人应在其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28日内提交答辩书以及与反请求有关的任何补充文件。
  (b) 被申请人对反请求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补充文件(如有的话)之日起21日内提出。
  (5)仲裁庭在此之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即将作出裁决的意图,并且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7日内要求进一步提供陈述及/或文件,并得到同意,否则仲裁庭将作出裁决。

  附件三
  预备会议

  本附件以核对清单的形式列明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召开预备会议时可能需要考虑的事项。
  预备会议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召开。在一些案件中(包括更加复杂的仲裁和大多数的超过5天开庭审理时间的案件)预备会议的召开是必要的,并且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由仲裁庭自行决定或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召开预备会议,审查案件程序,使仲裁庭能决定或由当事人同意进一步作好开庭准备工作。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有关程序问题(例如未能送达申请书或答辩书,或未能给予足够的文件披露)可能产生争议,因此一方当事人可能设法说服仲裁庭发出适当的命令(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仲裁法第41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紧急命令)去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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