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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18、任何已付的预约付费将依照附件一(B)(1)(c)项的规定处理。仲裁庭的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立即支付,至少应于仲裁庭提供上述帐目之日起28日内支付。双方当事人应对此项费用和开支负连带责任。

审理中止

  19、如果案件因为某种原因而中止审理,仲裁庭有权就已发生的费用和支出要求按相应的比例或根据仲裁庭的裁定获得中间付款,或取得适当的预付金贷款。

仲裁员的出庭

  20、(1)如果当事人开始就知道案件尽早开庭审理很重要,他们就应商议并保证所指定的仲裁员能出庭。
  (2) 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确定的开庭时间由于原仲裁员的过错而不能如期进行,则应适用附件四的规定。

裁决

  21、制作裁决书所需的时间视案件的情况定。通常裁决书应在庭审结束后六周内作出。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紧急情况下,上述间隔应大大缩短。
  22、 仲裁庭成员无需为签署裁决或对其作任何修改而会晤。
  23、 (a)裁决书作出之前,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通知仲裁庭要求裁决书写明理由的,则裁决书中应包括裁决的理由。
  (b)双方当事人约定在裁决书中不写明裁决理由的,则不需根据(a)款的规定在裁决书作出之前向仲裁庭发出通知。
  〔注:根据仲裁法第69条关于对裁决中有关法律问题引起的上诉规定,这样的协议效力将排除法院的管辖;见第69条第(1)款〕
  (c)根据(b)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同意在裁决书中不写明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将作出一份没有裁决理由的裁决 书,同时附具一份不构成裁决书的文件,该文件提供给当事人仲裁庭作出裁决理由的要点,不署明仲裁员名字(以下称“特殊理由”)。
  (d)除非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定,(c)款所指含特殊理由的文件不得被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与裁决有关的程序中作为依据或引用。
  24、裁决书一经作出,仲裁庭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仲裁庭审理的费用和支出数额,并说明当事人将上述金额全部支付后,仲裁庭才能把裁决书送交当事人。在通知阶段,裁决书或其副本不能发给当事人,仲裁庭可因此拒绝将仲裁书或其副本送达当事人,除非仲裁庭的费用和支出已全额支付。
  25、如果裁决书自公开发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仲裁庭的费用和支出仍未支付,仲裁庭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裁决费用,该方当事人据此有义务在14日内支付仲裁费用并取得裁决书。
  26、(a)除仲裁法第57条规定的仲裁庭权力外,仲裁庭还应具备下列权力,用以更改裁决书或制作补充裁决书:
  (i)仲裁庭可以自行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更改裁决书中的打字错误、遗漏或计算错误。
  (ii)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裁决书中的某一点或某一部分作出解释。
  (b)要求仲裁庭根据上述规定及仲裁法第57条规定行使权力的申请必须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8日内提出,除非仲裁庭认为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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