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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b)申请命令不是必须的,但有如必要,应当根据第12条的规定提出。

准备开庭

  14、(1)双方当事人应尽早约定准备开庭的时间表,然后由申请人将其约定通知仲裁庭。如果没有约定,则应依据第12条对申请发出决定。
  (2)除在特殊情况下,开庭日期应至案件的准备进展到足以恰当估计开庭所需时间时才能确定,而这通常要在披露实质性完成后进行。
  (3)除非案件需要与仲裁庭举行预备会议(见本规则第16条),当事人或其顾问有义务在申请开庭日期之前,共同商讨下列事项:
  (i)评估预计准备就绪时间以及开庭可能持续的时间;
  (ii)规划尚待完成的准备工作;
  (iii) 考虑申请开庭日期时,是否需要仲裁庭作出任何其他决定。
  (4)上述事项经商讨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开庭日期,声明预计准备就绪时间以及开庭可能持续的时间。
  (5)确定开庭日期之后,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预缴费用。

仲裁庭权力

  15、 除在仲裁法中规定的权力外,仲裁庭在某些案件中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定的权力,用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迟或开支,并为需要决定的事项提供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1)仲裁庭可限制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人 数,也可决定双方当事人在任何事项上都不得聘请专家,或可决定 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提交专家证据。
  (2)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涉及到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对这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命令作出后,仲裁庭可以基于公平,经济和快速的要求作出包括如下内容的决定:
  (i)一个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披露的文件应让另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获悉,前提是仲裁庭可对此作出决定。
  (ii)一个仲裁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应被另一个仲裁案件 接受和认可,前提是所有当事人都应给予合理的机会对该证据材料评论,并且仲裁庭可对此作出决定。

预备会议

  16、 (a)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具体情况,在任何阶段决定召开预备会议,使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能够对案件程序进行审查,就下一步开庭准备及开庭方式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达不成协议,则仲裁庭有权就这些事项作出决定。
  (b)审理复杂案件,包括大多数超过5日审理时间的案件,应召开预备会议。特殊情况下需要召开多次预备会议。
  (c)所有预备会议(不论是仲裁庭要求的还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的)召开之前,当事人代表之间应讨论如下问题:明确需要与仲裁庭讨论的事项,就要求仲裁庭决定的事项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及准备向仲裁庭提交一份提请仲裁庭批准或决定的事项一览表。
  (d)在预备会议进行之前,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一些适当的文件,以及列明在仲裁中已进行的和将要进行的步骤的报告单,双方协商一致或未达成协议的请求仲裁庭作出指示的事项,还有一份在庭审时进行讨论问题的议事日程。报告单应包括预计他们何时准备就绪开庭以及开庭大约持续时间。
  (e)附件三为指导性文件,列明适于在预备会议之前以及预备会议之时考虑的议题。

和解

  17、当事人有义务:(a)如果仲裁案件和解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应立即通知仲裁庭;(b)在和解协议中列明支付仲裁庭费用和支出;以及(c)将双方当事人已就尚欠仲裁庭费用和开支,例如,已付的预缴费用所不包括的中间裁决费用等的支付方式所达成的协议通知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在中间裁决之后和解,当事人应履行上述同样的义务。收到当事人和解或某争议事项终止的通知后,仲裁庭可以处置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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