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具体规定仲裁员指定方式的,该方式应予遵守,如有争议,该条款应优于本条规定。
  海事仲裁员协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应寄送其现时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以从该名册中指定。
  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行事。
  如果仲裁协议对上述期限未作规定的,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该规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否则,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第二名仲裁员,这种指定具有同对方当事人的指定一样的强制力和效果。任何以这种方式指定的仲裁员应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要求,具备相同的资格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协议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的,则以这种方式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本条中有与此相反规定的,即提起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欲在规定的20天之内强制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则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体进行。
  第11条 被指定仲裁员对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未在合理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经与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协商后,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12条 仲裁员指定通知
  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或他的顾问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指定。口头指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尽快予以确认。首席仲裁员指定后,双方当事人或顾问应被告知仲裁庭已组成并且准备进入仲裁程序。
  第13条 仲裁员的缺席
  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位应按以下方法替换:
  (a) 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缺席时,该方当事人应立即指定其他替换的仲裁员。先前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除非开庭前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了替换的首席仲裁员;仲裁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则在首次提交仲裁文件或仲裁庭收到仲裁文件之前选定替换的首席仲裁员。
  (b) 如果首席仲裁员缺席,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共同指定一名替换的首席仲裁员。
  (c) 仲裁员替换后,仲裁程序应在现存的记录上继续进行,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

  第14条 代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