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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

  9.3 任何裁决都应该说明仲裁地点。
  第十条 费用
  10.1 一般的原则是费用由败诉方支付,但仲裁员就哪一方应当承担仲裁费用的多大比例作出决定的除外。
  10.2 仲裁员在行使这样的决定权的时候应当考虑所有的实际情况,包括下列可能有关的各项:
  (a) 在仲裁中提出的哪一个争论点导致实际费用的发生及就这个争论点哪一方胜诉;
  (b) 是否有某个胜诉的请求被不合理的夸大了;
  (c) 对任何请求胜诉一方的行为及由另一方作出的任何让步;
  (d) 任何一方胜诉的程度;
  (e) 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关于解决争议或者和解的提议的任何可接受的证据。
  10.3 在考虑任何由被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或妥协的提议的任何可信证据时(不论这样的提议是在仲裁开始之前或之后提出的),仲裁员通常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就是被裁决等同于或少于提议的申请人应该取得自该提议被认为应该合理接受之日前的其他可取得的花费并且作出提议的一方应该取得之后的花费。
  10.4 在考虑任何由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任何解决争议或妥协提议的可信证据时(无论这个提议是在仲裁开始之前还是之后提出的),仲裁员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就是被裁决等同于或多于其提议金额,或取得其他更有利的裁决的申请人应该以赔偿为基础取得自其提议被认为应合理接受之日起的他的其他可取得的花费,除非仲裁员有好的理由不遵循此原则。
  第十一条 一般性规定
  11.1 任何一方可以被由他们选择的一人或多人来代理,但要得到仲裁员要求的机构的证明。
  11.2 仲裁员应创建并记录每方当事人和他们各自代理人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和电传)。
  11.3 时间的期限应当按照仲裁法第78节的规定。
  11.4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员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争议方法或妥协方法,并且仲裁法第51节的规定将适用。
  11.5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员任何提议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并且应当提供数份所有试图在这样的申请中用到的文件。
  第十二条 定义
  12.1 为避免疑问,以下短语的含义如下:
  法律 1996年仲裁法包括任何立法性修改或其重新制定
  仲裁通知 标志仲裁开始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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