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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

  7.6 当仲裁员指令同时审理,该仲裁员将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每个仲裁案件分别作出裁决。
  7.7 仲裁员指令程序合并或同时审理后,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据以作出的指示并给出可能适于独立审理及对每个案件单独作出决定的进一步指示或决定。
  7.8 仲裁员有权在临时性的基础上对下述事项同意救济:
  (a) 就当事人之间的金钱支付或财产处置所作的临时决定;
  (b) 就仲裁花费的中间性支付所作的临时决定;
  (c) 对仲裁中提起的任何救济的同意所作的临时决定。
  7.9 仲裁员可以行使上述7.8条列明的同意临时救济的权力,该权力的行使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主动作出,只要他通知了所有当事人他将这样做的意图并且为每方当事人提供了就此作出陈述的机会。
  7.10 仲裁员可以指令作为临时决定标的的金钱或财产支付或交付给他认为适当的保管人。
  7.11 临时救济的决定可以被作出它的仲裁员或任何其他以后将对与其相关的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员全部或部分的确认,改变或撤销。
  第八条 程序形式
  8.1 除当事人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或其他的简化或快捷程序(见本规则表一规定)并且除了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41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出席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每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开庭审理。
  8.2 除非仲裁员另有指令,仲裁将象以下列明的那样在互相交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
  8.3 所有申请材料中都应当包括试图通过证据建立起来的所有关于事实的陈述或观点的内容并且列明所有救济项目或其他的寻求补救措施并写明所有可计算的请求金额的全部价值,还必须经提交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签字。当被申请人否认任何观点时(a)他必须陈述这样做的理由;和(b)如果他意图提交不同于申请人的观点,他必须陈述自己的观点。
  8.4 当事人可以(i)在任何材料中包括对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声明;(ii)给出他们建议提供的任何证人的名字;或(iii)与任何材料一起附带或提供他们认为对他们的请求是必要的文件,包括任何专家报告,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去做上述任何一件事情。
  8.5 如果一项仲裁请求是基于书面协议,则一份构成协议的合同或任何书面文件应当随这项仲裁请求附带或提供。
  8.6 除非仲裁员另有指令,当事人将如下交换材料:
  (a) 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员接受指定28天内应当向仲裁员及另一方当事人发送仲裁请求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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